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医养结合工作的部署要求,引导鼓励各地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2〕1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51号)等,省卫健委牵头组织开展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创建工作,工作方案如下。
一
创建目标
通过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引导鼓励各地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不断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逐步丰富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吸引更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养结合,稳步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
创建范围
(一)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
各地条件成熟、工作基础好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可按程序申报创建。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每2年开展一次,全国每次创建示范县(市、区)约100个,我省每次创建数量不少于国家分配的申报名额,2030年完成创建工作。
(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具备医疗卫生机构资质,并已进行养老机构备案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在全国医养结合管理信息系统内。示范机构创建活动每2年开展一次,全国每次创建示范机构约100个(含中医药特色的医养结合示范机构),我省每次创建数量不少于国家分配的申报名额,2030年完成创建工作。
一
创建标准
(一)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
1.党政重视,部门协同。制定本级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51号)的工作方案或任务分工方案等。将医养结合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的总体部署。本级建立党委政府统筹、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医养结合工作机制,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2.政策支持,推动有力。制定、落实医养结合各项税费优惠、投融资、用地、审批登记等有关政策措施。本级地方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本级财政持续投入医养结合。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医保管理措施,制定出台人员培养培训、信息化等相关支持性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能够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推动解决业务范围调整、收费标准、消防资质、建设运营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3.固本强基,优化提升。以医养签约合作、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等多种模式发展医养结合服务。规范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准确填报老年健康服务年报表,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且走在本市前列,按要求完成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增强社区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优势和作用。开展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方式的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试点,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按照相关规范、标准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与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本地区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开设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超过全省平均水平,老年医学科医护人员接受过老年医学专业培训。积极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创建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建立老年人挂号、就医绿色通道。
4.注重管理,强化监督。制定、落实医养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等。定期对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指导医养结合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和技术规程,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填报医养结合数据及时、准确并能有效指导实际工作。
5.完善支撑,加强保障。实施、落实医师区域注册制度,医养结合机构的医务人员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参加职称评定及继续教育。出台、落实相关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运用互联网等技术开展医疗、养老服务,能够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便捷性的医养结合服务,积极开展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工作。培育和支持助老志愿服务,开展面向医养结合机构的志愿服务。
6.群众认可,评价良好。医养结合服务得到当地老年人的普遍认可,5年内无医疗质量安全和涉老等重大负面事件。医养结合工作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肯定,在本地主流媒体上宣传报道过医养结合工作,媒体正面评价较多。
(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运营满5年及以上,近2年入住率达到实际运营床位的60%及以上,能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适宜的预防期保健、患病期治疗、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期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医养结合服务,入住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占比超过50%。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优先推荐以下机构:对老年人开展入院体检健康、老年护理需求和老年人能力评估,建立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医疗和养老服务提供者共享评估结果。针对老年人可能出现的身体机能下降(如体力下降、认知障碍、抑郁症状等)、老年综合征(如尿失禁、跌倒风险等)开展积极干预,预防或减缓失能失智。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家庭成员等非正式照护者提供心理干预、培训和支持。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为老年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养生保健等健康养老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和效率。
1.环境设施好。按照机构类别,服务场地的建筑设计符合相关医疗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符合适老化要求的医疗和养老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使用。
2.人员队伍好。按照机构类别、规模和服务需求等配备相应的管理、专业技术、服务和后勤人员,人员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配有一定数量的医疗护理员,所有人员均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经相关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三基三严”培训,“三基”考核人人达标。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建立专业技术档案。
3.内部管理好。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相关制度,建立与医养结合服务相配套的管理体系。落实《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中养老服务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后勤管理等要求;医疗机构须落实医疗管理、护理管理、药事管理、院感管理、医疗文书管理等。
4.服务质量好。落实《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的服务要求。制定具体服务流程,建立医养联动机制。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根据机构职责和服务需求,为老年人制定有针对性的个人服务计划,提供专业、安全、规范的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疾病诊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文化娱乐、心理精神支持、安宁疗护等医养服务,做到慢病有管理、急病早发现、小病能处理、大病易转诊。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5.服务效果好。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5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医疗事故和违法违纪案件。机构运营现状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建立服务质量外部监督评价制度,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并能够对其他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起到辐射和带动效应。开展第三方社会化满意度评价,入住老年人及家属满意度调查结果在95%及以上。
一
工作流程
(一)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
1.申请创建。条件成熟、工作基础好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及时对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向省卫健委申请创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附本县(市、区)创建活动方案,包括工作进展、下一步创建工作计划等〕。
2.市级推荐。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书面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
3.省级指导。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支持和指导工作推动有力、示范性强的县(市、区)创建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通过审查资料、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把关,根据分配名额,确定拟推荐名单。
4.评估验收。国家卫生健康委对申报的县(市、区)开展评估验收。
5.公示命名。根据评估验收情况,确定候选示范县(市、区)名单,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并予以公布。
6.动态管理。对正在创建和已命名示范县(市、区)的地区进行动态管理,若发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违法案件或医养结合相关政策执行不力、服务水平明显下降、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等工作服务严重滑坡的情况,按程序及时终止其创建工作或报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取消示范县(市、区)命名,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示范县(市、区)。
(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1.自评申报。各申报机构依据工作标准逐项进行对照自查,进一步查缺补漏、整改提高,符合条件的,可填写申请表,撰写工作报告,报送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逐级推荐。县级,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工作标准对申报机构进行严格审核,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逐级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
3.省级推荐。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机构开展复核,确定拟推荐名单,书面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
4.评估验收。国家卫生健康委对推荐机构组织开展评估验收。
5.公示命名。根据评估验收情况,确定候选示范机构名单,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并予以公布。
6.动态管理。对示范机构进行动态管理,若发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违法案件、涉老医疗事故或医养结合服务水平明显下降、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等工作服务严重滑坡的情况,按程序及时报请国家卫生健康委取消示范机构命名,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示范机构。